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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天津信**限公司与林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**限公司与被告林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经本院传票传唤,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张**与晋爱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张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何*与陆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,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,且未损害国家、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原告陈**诉被告黄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,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,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秦**与葛有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审判决对于秦**以葛有水代理人的名义与王**签订的合同相关事实没有查清;且该事实属于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、案件性质、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五条裁定如下:

  • 北京**合作社与潘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:潘**依据《集资建房协议书》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北京**合作社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等,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。”本案中,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,故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,北京**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北京**合作社关于本案应由北

  • 北京**合作社与杨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:杨**依据《集资建房协议书》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北京**合作社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等,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。”本案中,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,故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,北京**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北京**合作社关于本案应由北

  • 莱芜市**限公司与河南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原告四川**有限公司与被告四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四川**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,本院予以准许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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